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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农村土地改革是农民增收、农业稳定的“金钥匙”
发表时间:2011-04-18 文章来源:吴江市国土资源局 浏览次数:837
文章作者:吴江市土地学会 诸镇康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而“长久不变”、“确权颁证”、“自愿流转”、“占有收益”等涉及农村土地改革的关键词也写入了“十二五”规划纲要。这次改革农村土地制度,使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 新一轮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被誉为农民增收、农业稳定的“金钥匙”。如何打开农民围绕“地权如何确,权益怎样保”? 一要“完善农村土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期限问题,不仅涉及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贯彻实施,也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明确长久不变就是要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直接提升土地的价值,这有利于调动农民对耕地、农业投入的积极性,维护农民的自主权。农民吃了一个定心丸,可以更加安心、放心地流转自己的土地或加大投入了。 只要有利于增加农业收入、保护农民权益,就应该是改革尝试的方向。 二要“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确权颁证是“三农”问题的“牛鼻子”,是在农村进行的一次“明晰产权”的改革,是建立城乡一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度的基础。确权是表象,关键要给予农民多大的自主经营权。通过确权颁证,如果不能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真正地还给农民,并赋予农民携带资产自主参与市场竞争的经济职能,确权颁证就是一纸空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三本证书的封面上都印有鲜亮的国徽,与城市居民房屋产权、国土使用证的规格样式基本相同。农民最大的财产就是土地和房屋,以前既没有什么东西能证明,也没有办法变现融资。如今有了这些法定证件,它受到的法律保护。 农村产权的明晰和确立,就犹如一把钥匙,打开农村生产要素市场的大门。随着各种资本向农村涌入,农民创造财富的渠道逐渐在家门口打开,新一轮农村生产力大解放也将被撬动。 三要“在依法自愿有偿和加强服务基础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农民能够流转自己的土地是在不涉及到土地所有制改变的。农民流转土地只是经营权的出让,并且是在土地使用性质不变的情况下进行出让的,与土地私有化有着本质的区别。这一政策的前提是在更好地保证农民权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十二五”规划说,要在自愿有偿基础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可是这个流转的范围能有多大,要有一个与城市资本相通、更加广泛的土地流转体系和平台。流转必须要循序渐进,要在政府的指导下规范实施,要警惕农村重蹈个别城市炒地皮的覆辙。只确权不流转,确权失去意义;只流转不确权,流转没有依据。要在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的基础上,积极搭建了“农村土地”和“农村房屋”的流转平台。但需要注意的是,“十二五”规划提出的“流转市场”是有一个前提的,必须是“在依法自愿有偿和加强服务基础上”。 四要“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十二五”规划说,要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一方面当农民觉得自己土地变得更有价值的时候他可能就不愿意再出让。另一方面,当农民出让土地后,就有利于规模化,集约化的农业经营。农民也可以在这个过程中得到更多的财产性和经营收入。目前土地也是农民唯一的财产,当土地经营权可以出让以后,就可以给农民带来财产性收入。同时,农民还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打工”,这样除了财产性收入,还有劳动收入,这样农民的收入更高更稳定。 城乡间因土地流转形成的土地级差也是统筹城乡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有必要探索新路径,消除这种以土地流转级差造成的城乡收益和发展不均衡,土地流转收益应该由占有它的农民所得。要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政策,使土地在城乡之间“飞”了起来。低价值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飞”到高价值的地区,既解决了城市化发展需要,又使边远农村获得较高的土地收益,实现城市村共享改革成果。据统计,实施了“飞地”政策的农村,平均每个村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的投入可达到千万元以上,平均每个农民从城市化土地增值中收益万元以上。 土地增值收益的因素是复杂且多变的,通过流转而形成的收益应该怎样切分也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中央的原则是明确的,那就是必须保障农民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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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注销公告(2012-1

根据《集体土地使用证注销决定》(吴籍(2012)字第1)的决定,对下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予以注销,现公告如下:

序号

土地权利人

土地座落

面积(M2

土地证号

注销依据

备注

1 

王玉观 

松陵镇联民村11 

200 

 

吴籍(2012)字第1 

 

 

 

 

 

 

 

 

 

 

 

 

 

 

 

 

 

 

 

 

 

 

 

                                        吴江市国土资源局

                                       2012年5月17